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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6-12-10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6]第5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3号《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汇缴企业监管工
作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山西省公司及其各支公司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在监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山西公司及其各支公司要按照省国
税局晋国税所发(1996)53号文件规定,向监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接受监管税务机关的检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6)83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管专
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8号)的规定,现将保险企业有关纳税问
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法人为纳税单位,分别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
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保(集团)公司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非保险经济实体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务院国办通(1995)31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净收入不再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五五分
成”的办法。据此,其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原国内业务利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四、中保(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中央财政22%的利润分别通过集团公司上交,年度上交计划由
财政部和定下达。
五、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