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5-02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6]第1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7号)和《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69号)中的有关规定,到1995年底,执行期限已满。经研究决定,现对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缴纳
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包括直属航空公司、机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另
行规定。
二、民航总局直属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及所属公司、中国航空器材总公司及所属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及所属公司、中国航空结算
中心、中国航空工程咨询公司等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照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总公司向所属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列支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
中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实行。
三、民航总局直属企业投资的非运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该局所属事业单位,仍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