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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9-07  发文字号:晋国税所发[1995]第4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70号《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要求明确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华厦、国泰、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