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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3-27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7]第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27号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关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 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它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 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也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2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1996]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经过大量调查已经核实,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 且这类含金饰品在进口环节均未征收消费税。为严密征税规定,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的不同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现对在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 金工艺以外的其它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