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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增值税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和《增值税规范化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10-06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6]第43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西省增值税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和《增值税规范化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
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九九六年十月六日
山西省增值税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巩固和完善税制改革成果,深化征管改革,保证增值税改革贯彻落实到位,实
现增值税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新时期治税思想和全国税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依据,以纳税申报为基础,征
管改革为楔机,现代化手段为依托,严密管理制度,全面规范业务程序和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提高服务质量,实现法治、效能、公
平,全力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二、 内 容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主要包括税收宣传、一般纳税人管理、纳税申报管理、政策管理、进销项税额管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管理、稽核检
查管理。
税收宣传
第四条 建立健全税收政策公告制度,建立齐全、准确、规范的税收条法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简报、板报等多种形式公告增
值税各项政策规定,保证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制定的增值税的各项法令、政策规定并及时贯彻执行。
第五条 建立税收政策咨询制度,开设咨询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咨询电话,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各种增值税政策问题。
第六条 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搞好纳税人税收法规知识教育,对新开业户、新认定户、涉及行业性政策
变动的纳税户和有违章行为的纳税户,采有定期和临时培训的办法,宣传有关政策及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违章处理等法规知识,提高纳
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七条 建立纳税人管户动态底册,规范税务登记程序,严格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加强与地
税、工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清查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开业、停业、歇业、变更、注销信息,摸清税源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八条 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权限严格办理认定审批手续,建立认定登记台帐,按季或按月逐户登
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取消及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情况,并按规定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年检,对不符合规定的,按要求限期整改或取消其一般纳
税人资格。
纳税申报管理
第九条 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申报制度,彻底改变过去传统征管方式造成的征纳关系不清、责任不明现象,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率要达到
100%,小规模纳税人达到95%以上。
第十条 纳税申报管理要与转换征管模式,计算机应用紧密结合起来,按征管改革的要求,统一申报方式,重新确立纳税申报程序,开设征
收场所和必要的征收窗口;条件不成熟的,必须设置申报资料审核、税款征收、发票销售三个基本窗口,保证纳税申报统一化、程序化、
规范化。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纳税申报资料征管审核制度和征后核查制度,严格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个附表和附报资料,严
密筛选,发现问题;征后审核要调取资料的,要有调取资料通知书,规范调取手续,审核后要有规范的审核记录;对有疑问的申报资料,
需实施稽查的要有内部传递单,使申报、审核、征收、稽查工作环环相扣。
政策管理
第十二条 通过建立健全收发文管理制度,及时登记各项政策规定文件,随时掌握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反馈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政策运行状况,确保政令畅通,执行中出现的问
题,认真调查研究,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请示报告手续,严禁随意变通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加强减免税政策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减免税手续;建立健全减免税企业登记台帐,全面掌握减免税企业户数、税源
状况、税款解缴和先征后退数据,定期进行检查,严禁各种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行为发生。
进、销项税额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认真核实销售额,严禁企业销售收入体外循环,保证销售额完整、准确,严密
进项税额审核程序,熟悉掌握各种进项税额抵扣规定,严格审核进项税额资料,严把进项税额抵扣关,建立健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
帐,按照“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办法”规定的抵扣办法、抵扣比例、审批程序办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手续,确保进项税额抵
扣及时、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出口退税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出口退税程序,严密出口退税审核手续,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各种资料,定期开展出口退税
检查,严厉打击各种骗税犯罪活动。
发票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发票领购、保管、使用、稽查制度,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购领时要凭“发票购票证”、“发票购
领簿”等证件领购发票;进一步完善发票保管、使用制度,按发票管理的规范要求正确填开、使用发票;规范代开专用发票制度,按规定
的代开范围、方法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情况要登记造册,做到票税同步;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制度,规范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程序,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实施办法”实施稽核,对需委托协查的,正角填写“增值税
专用发票核查单”请示对方协查,对受托协查的,要以负责的态度认真检查,并必须在一个月内复函。
税款征收管理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省局“严格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规定”,对纳税人申请缓缴税款,必须严格按照缓缴税款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笔审批。
必须有审批实物资料。逾期纳税的,按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 根据税源状况,科学编制月度、季度增值税税收计划和清欠计划;建立健全会计档案资料,及时准确上报会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增值税会计核算制度,按时将纳税人所缴税款登记入帐,准确掌握每一纳税户的应征、征收、上解、提退、欠缴税款和
罚款、滞纳金等情况,切实规范增值税会计管理。
稽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完善稽查制度、强化稽查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工作规程和省局的稽查管理办法,实施税务稽查。在税务机关内部形
成选案不查案、查案不定案、定案不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稽查健康有序进行,确保稽查处理落实到位
三、目标与步骤
第二十二条 规范化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增值税务各项管理制度,实现增值税管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税务干部执法行为,确保增值税各
项政策正确贯彻落实到位;分清征纳双方法律责任,推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规范化管理是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内涵丰富、外延广泛、需分步实施、逐步达到。具体步骤经验,一年试点,培养典
型,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交流总结经验,创出一条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的路子;二年优化试点,典型引路,现场观摩,突出重点,稳
步发展,使增值税规范化管理取得阶段性成果,全省有二分之一的县达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三年全面整体推进,完善提高,全部达标。
四、具体要求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一个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的领导班子,常抓不懈,要有一个好的工作思路,各地一定要结合实际,深入基层调查,解决主
要矛盾,抓住关键环节,力求重点突破,真正使增值税规范化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具体操作程序,用制度、用程序把增值税的各个管理环节有机地规范起来,使规范化既符合新征管模
式要求,又适合各自工作实际,严格考核,确保增值税管理机制正常运转。
第二十六条 积极培训,强化法制观念,全方位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严格履行税务服务承诺制
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和科学严密的量化考核制度,职责到位,奖惩兑现,以考核促管理,以考核促规范,全面推进增值
税规范化管理。
一九九六年十月
增值税规范化管理规程(试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前言
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生产到流通进一步扩大,增值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增值税的管理也成为国税系统管
理工作的主要内容。1994——1995年我们主要是对增值税的各项法规、政策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贯彻落实,现已基本贯彻执行到位。根据目前
增值税一系列法规、政策及其实施情况,我们认为大力推进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的时机已成熟,所以,在1996年年初省局制定的“一四三”
国税工程中明确提出,96年要在增值税规范化管理中有所突破,并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为推动全省增值税规范化管理进程,实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新突破,使增值税各项法规、政策贯彻执行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
道,省局在各地市试行的基础上,本着勇于实践,敢于创新的精神,制定了《增值税规范化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力求使我
省在增值税规范化管理上能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规程》共十三部分内容,除第一部分总则和第十三部分附件外,其余十一个部分分别对增值税政策管理、一般纳税人管理、纳税申报管
理、进销项税额管理、税款征收管理、稽核检查管理、发票管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文书资料管理、处罚管理
作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阐述。其特点是,一些主要管理程序都都配有操作程序图,操作规程清晰明了,可操作性强。
由于时间仓促,本《规程》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希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多提宝贵意见,并及时反馈省局,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九九六年十月
第一部分 总 则
增值税规范化管理是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新时期治税思想,巩固和完善新税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我省增值税征管水平,保证增值税法规、
政策正确实施的重要途径。
一、指导思想
增值税规范化管理是以党的依法治税思想为指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促进增值税科学、效能、规范管理,体现依法治
税、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
二、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的含义
增值税规范化管理是以我国现行税收法规、政策为依据,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手段,对增值税实施的全过程实行科学、全面、系统的管
理,从而实现增值税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这是一项涉及国税机关各部门的系统工程。
三、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的意义
增值税规范化管理是正确贯彻执行增值税法规、政策的需要,是依法治税的需要,是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需要,是规范征纳行为,严
肃税收法纪的需要。
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的推行,将会提高税务人员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的推行,有助于新旧征管模式的转换,促进征管
改革的顺利实施。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的推行,有助于加快我省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步伐。
四、值税规范化管理的内容
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政策管理、一般纳税人管理、纳税申报管理、进销项税额管理、税款征收管理、稽核检查管理、发票
管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文书资料和处罚管理。
第二部分 政策管理
一、政策宣传
(一)、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对国家新发布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需要纳税人周知的,主管国税机关可采取各种可行的形
式向全社会公告。
(二)、建立政策咨询制度。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纳税须知栏”,将纳税人需要办理的税务事宜进行适时辅导;在办
理服务厅开设“政策咨询窗口”,在县级以上(含县)主管国税机关设立“政策咨询电话”,解答纳税人提出的税收政策问题。
(三)、建立违章曝光制度。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曝光台”,定期将纳税人的税收违章行为进行曝光。
(四)、建立纳税人培训制度。对于新开业户、新认定户、涉及行业性政策变动的纳税户以及有税收违章行为的纳税户,采用定期和临时
培训的办法,宣传有关税收政策和申报、发票管理、税收基本知识等方面的法规知识。培训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或企业
办税人员。
二、政策贯彻与反馈
(一)、政策贯彻
1、各地、市国税局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经局长、分管局长批转的省国税局有部政策文件后七日内,将需要转发或安排的事项进行公文处
理,并发送给县(市、区)分局。
2、各县(市、区)、分局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省、地(市)国税局有关的税收政策文件后五日内,应对需要转发或安排的事项进行公文处
理,送达征收部门和稽查部门。
3、征收部门在接到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税收政策文件后,需变更纳税人纳税事宜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纳税人纳税事宜手续,并将变更
后的资料输入微机、归档。凡涉及税源变动的,要填写《税源变动情况表》送达计会部门。
(二)、信息反馈
1、纳税人遇有政策疑难问题,到税政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税收政策信息反馈卡》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请税政管理部门答复。如果纳
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机构或税务咨询机构办理纳税事宜的,由代理机构或咨询机构将问题整理后,填写《税收政策信息反馈卡》,程序同
上。
2、新税收政策贯彻后,税政管理部门可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力量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同时要跟踪监督和检查,发现有政策执行偏差的,稽查
人员要填写《税收政策信息反馈卡》送达税政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政策咨询窗口”接到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方面的《税收政策信息反
馈卡》,要及时报送税政管理部门。
3、税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税收政策信息反馈卡》之日起五日内,将纳税人请示的有关事项,在纳税人上报或代理机构、咨询机构上报的
《税收政策信息反馈卡》上有关栏内,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回复。一份税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盖章后返还纳税人或税务代理机构、税务咨
询机构。
4、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在贯彻税收政策过程中,如遇疑问时,应由税政管理部门依次逐级请示,不得越级。
5、根据请示问题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以采取口头请示(包括当面请示、电话请示)和书面请示两种形式。涉及管理问题的,可及时填写
《税收业务联系卡》,向上一级国税局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请示;涉及政策问题的,可及时以“请示”或“报告”形式向上一级国税局有关
业务部门请示。待上级部门答复后,按书面答复意见贯彻执行。
6、对下级请示的问题,上级主管机关要认真调查、研究,并依次逐级答复,不得越级。
7、根据下级请示问题形式及具体情况,上级机关可以采取口头答复(当面或电话)、文件批复的形式予以答复,一时难以答复的,应经请
示单位确定答复时间。凡下级单位以文件形式请示问题,上级机关尽可能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复。
三、政策执行报告和备查备案制度
(一)、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级主管国税机关,每季终了后十日内要分别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一篇关于本季度税收政
策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对当期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意见和办法,实际执行中好的做法及经验等进行反映,以
便上级国税机关及进了解和掌握情况,加强政策贯彻管理。
(二)、地(市)、县级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规定,凡涉及税收解释、规定、办法的,由同
级国税局依次报送上级国税机关备查。
(三)、地(市)、县级国税机关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通知等,均应依次逐级报送上级国税机关备案。
(四)、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应当在接到之日起,税收规定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分别逐级报送省级国税机关。
四、优惠政策管理
(一)、优惠政策全面管理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并报送税政管理部门。
2、税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五日内,要派专人下户调查,看是否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其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是否能单独核
算,凡征免界限划分不清的则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3、纳税人符合执行优惠政策条件的,调查人员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报有关部门的领导逐级审批。审批后税收部门留存
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送征收部门一份。
4、纳税人收到《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后二日内到征收部门进行专门登记,征收部门要及时将有关资料录入微机。
5、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凡不申报者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实行“先征后退”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先申报纳税,然后持完税凭证办理退库的审批手续。坚决杜绝“不征不退”。
7、征收部门要建立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登记制度,全面掌握其户数,税源状况,税款解缴和先征后退数据。
8、对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要每年底检查一次,看是否有超越范围,不按期申报和不执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现象,并向上一级主管
国税机关报送检查情况。
(二)、减免(退)税管理
1、申报纳税
企业必须按期如实申报纳税(坚决杜绝不征不退),经办税人员审核无误后解缴入库。
2、申请退税
每月(或季)终了后10日内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退税申请表,附带完税凭证。
3、初审
办税员接到企业申请资料后,10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企业;对符合退税条件的,
报税政部门复审。
4、复审
税政部门接到办税员转来的申请资料后,5日内进行详细全面的审核,并签注意见,对不符合退税规定的经办税员将有关资料退还企业,符
合退税规定的报分管局长审批。
5、审批
分管局长在接到税政部门报来的退科申请资料后,5日内应作出 应该退库或不应该退库的批示。对应该退库的,立即责成计会部门办理退
库;对不应该退库的,就其说明理由。
6、退库
计会部门接到分管局长退库批示后,5日内办理退库手续,并附带退税文件送达银行,由银行退还企业所缴税款。
附:政策宣传程序图(略)
减免(退)税程序图(略)
第三部分 一般纳税人管理
加强增值纳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的首要环节。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的括两个方面,即一是税
务登记管理,二是一般纳税人认定、年检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到当
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增值税纳税人按《征管法》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各县(市区)、分局要按各征收单位建立二级
管户底册,按年向地市局报送管户动态报表,由地市局汇后在年末终了二十日内上报省局。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年检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1、纳税人申请
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均应主动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认定一般纳税人时,纳税人必须按规
定携带下列资料、证件。
(1)营业执照;
(2)与纳税人成立及经营活动有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3)银行帐号证明;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5)部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复印件。
2、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证件,对审核不合格的,将申请资料、证件退还纳税
人,对审核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给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要按照表格要求,认真如实填
写后报回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表格后连同申请资料、证件上报县(市)级国税局。
3、 县(市)级国税局审批
县(市)级国税局收到申请资料、证件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30日内审批完毕。对新开业户,预计达到纳税人标准
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开业满一年后,自年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时刻表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
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年检管理
1、纳税人申请
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年检时,应先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申请表》,如实填写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或
接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向指定的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年检手续,并提供如下资料、证件。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
(4)专用发票领购登记簿;
(5)年度财务决算表;
(6)国税机关确定的其他资料。
2、主管国税机关初审
对纳税人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年检手续的,应同时提供中介机构地其会计核算的评估、鉴定证明,经主管国税机关对申请资料认
真审核后,10日内将申请资料和评估、鉴定证明送县(市)级国税机关审核。对委托由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年检的,中介机构在接到纳税人
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资料认真审核,对其会计核算情况进行评估、鉴定。对申请资料齐全,内容属实的,10日内在《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年检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将申请资料和评估、鉴定证明转交县(市)级国税机关审核。
3、县(市)级国税局复审
县(市)级国税机关接到转来的申请资料,依据规定对审查内容进一步核实、分析后,5日内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申请表》上签
注意见,报地、市级国税机关审批。
4、地、市级国税局审批
地、市级国税机关对报送的资料和初审、复审意见认真审查后,5日内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申请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将申请资
料退县(市)级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退还纳税人。
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图(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程序图(略)
第四部分 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人申报
(一)申报时限
1、按期申报。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
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税款。
2、延期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报经批准后可延期申报。其审批程序为: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
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延期在一个月以内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延期在一个月以上的,报县(市)级
国税局审批。
经批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都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按国税机关核定的税额预
缴税款,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五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方式
1、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并填报《邮寄申报申请表》);
3、电子申报。
(三)申报内容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
附表(1)《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附表(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附表(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2、附报资料:
(1)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4)运输发票的复印件或抵扣联;
(5)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7)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申报程序
(一)、纳税人应在每月申报期内持按规定填写的申报表和附表以及按规定装订的附报资料交报主管国税机关的申报窗口进行审核。
(二)、申报窗口接到企业报来的申报资料后,由资料审核人员进行征前初审。
(三)、经初审合格后,审核人员在申报表“审核记录”栏内填写“资料齐全,初审合格”;“收购日期”栏填写收到申报表的时间;
“核表人”栏填写初审人员姓名“主管国税机关章”栏加盖“征收专用章”。
(四)、经初审不合格者,将申报资料全部退还纳税人查明问题后重新申报。如遇申报期末,应同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纳税
人限期重新申报,限期最长不超过三天,在限期内未重新申报者,视为逾期申报。
(五)、审核完毕后,审核人员应将申报表收执联及其附表存根联退纳税人,其余资料和附报资料全部留存,其中申报表的记帐联转征收
窗口,《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第二联转发票销售窗口进行审查登记。
三、审报审核
(一)、审核的主要内容:
1、 征前审核的内容: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三个附表及其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三个附表的填写是否合乎要求;
(3)、各表及其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有明显差错;
(4)、各表是否衔接;
(5)、填写装订是否规范。
2、征后审核的内容:
(1)、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用、存数量和号码是否正确,与月报表的有关数字是否相符;
(2)、附表资料的原始票据与申报表的三个附表的相关内容是否对应;
(3)、附表资料的销项、进项票据是否有虚开、代开和不符合规定的进项扣税凭证;
(4)、销项、进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动用、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5)、根据审核结果,重新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6)、对有疑问或确实有问题的业户要到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或转稽查、检察等部门进一步查处。
(二)、审核出问题的处理
1、在征后核查中查出的纳税人偷税行为及其他违章问题,审核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填写“税务处
罚通知书”转征收窗口,由征收窗口负责办理有关补税和罚款、加收滞纳金等手续。审核窗口、征收窗口及其他有关业务部门要建立健全
查出问题处理的有关资料传递手续,确保依法处理、手续齐全、程序严密。
附: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程序图(略)
第五部分 进、销项税额管理
进、销项税额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核心,具体分为销项税额管理和进项税额管理两部分。
一、销项税额管理
(一)、管理的内容
1、销售行为
(1)一般销售行为。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
(2)物殊销售行为。指依照税法规定(不包括一般销售行为),应计征增值税的销售行为。
<1>视同销售
①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物;
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③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⑧无正当理由代购的货物。
<2>混合销售行为。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
对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以及以经营上述业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计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
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但对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销售额
(1)一般规定。一般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下列项目:
<1>收取的销项税额;
<2>委托加工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3>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垫运费。
(2)特殊规定
<1>售价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合并定价或不开具专用发票情况下销售额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3>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可以选择销售行为发生的当天或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4>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
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5>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
销售额的合计。
<6>折让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否则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
<7>还本销售: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8>以旧换新: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9>纳税人应设而未设帐簿,虽设帐簿但帐目混乱或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期审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
申报的,国税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并依照核定的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4、销售额凭证
(1)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2)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即存根联和记帐联。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普通发票。
(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开具的各种票据。
(5)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或应税劳务,不需开具发票的应纳税业务的商品出库单,缴款单或其他业务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销项凭证。
(二)管理方法
1、宣传税法 加强培训 提高纳税意识
国税机关要通过税法宣传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提供全面、准确的税务信息,帮助纳税人依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
地计算、核算、申报销项税额。国税机关要对纳税人进行经常性的税务知识培训,帮助纳税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建立健全帐簿和财务核
算制度,正确地归集和核算计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并依照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并缴纳税款,还应按规定做出相
应的帐务处理。
2、申报审核
(1)国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纳税申报时,要认真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看其所列举的销售额和
税率以及销项税额与申报表是否一致。
(2)依照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留抵税额与所属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行对比分析,看其有无不报或少报销售额的情况。
(3)审核纳税人申报的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看其销售额计算和运用税率选择是否正确,并与其他各期申报的视同销售的销
售额分析对比,看其有无不报或少报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4)审核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财务状况变动表》,分格其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是否一致,看其有无隐匿不报或少
报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3、重点稽查
通过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对有偷税或违法、违章嫌疑的纳税人,采取进户重点稽核。其稽核的主要内容有:
(1)已开具的计税凭证是否全部申报计税。
(2)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有无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或开具阴阳票和大头小尾专用发票。
(4)无票销售业务是否全部申报计税。
(5)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否附有购货方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索取折让证明单》。
(6)视同销售的销售行为是否全部申报计税。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申报时间是否相一致。
(8)销售包装物或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以及超过一年的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申报计税。
(9)以物易物的销售行为是否申报计税。
(10)以旧换新的销售行为是否申报纳税。
二、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是增值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以法定抵扣凭证为管理对象,以抵扣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适时
性为核心内容,分为纳税人自我管理和国税机关监督管理两部分。
(一)管理内容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及抵扣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适时性是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主要内容。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其抵扣凭证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以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以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开具使用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或取得的普通发票),以凭证注明的买价按10%计算进项税额,
(4)购、销应税货物取得的运费结算发票、以发票注明的运费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
(5)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开具使用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以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
(6)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请表”以申请表注明的抵扣税额为进项税额。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抵扣凭证及进项税额。
(8)对明文规定不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其抵扣凭证不包括在内。
1、真实性
(1)纳税人据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必须是符合税法规定要求的真实、有效凭证。
(2)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所载明或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是客观存在并与实际情况相一致的。
2、合法性
(1)纳税人据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或开具),且表现形式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2)与纳税人申报抵扣税额相对应的经济业务,必须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抵扣的项目。
3、准确性
纳税人进项税额的归集计算、结转抵扣必须准确无误。
4、适时性
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必须符合税收的规定,不得超前抵扣。
(二)管理方法、程序及要点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分为纳税人自我管理和国税机关监督管理两部分。
1、纳税人自我管理
根据税收法规,纳税人有义务正确进行财会核算,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纳税
人必须认真学习并准确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对自身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健全制约机制,做好进项税额抵扣的
自我管理工作。
首先,在生产、经营的购进环节,纳税人必须依法取得(开具)抵扣凭证,并着重对其凭证真实性与填写形式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其
审查要点如下:
1、凭证真实性审查要点
(1)销售方是否具备提供法定抵扣凭证的资格;
(2)通过物理方法(借助光照、仪器等鉴别防伪标记)审查抵扣凭证的真伪,是否属伪造、变造凭证;
(3)通过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内容的核对,审查抵扣凭证是否属已声明作废的丢失、被盗或代开凭证;
(4)从事免税农产品收购或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开具使用的收购凭证是否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
(5)抵扣凭证的开具内容是否与客观实际业务相一致。
2、凭证填开形式合法性审查要点
(1)抵扣凭证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有无缺章漏项,适用税率是否正确,金额、税率、税额三者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2)发生购、销应税货物时取得的运输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启运地、卸货地、货物名称、重量、运输里程、承运单位、运费金额等
关键项目是否全部规定如实填写;
(3)抵扣凭证是否按规定加盖有效的戳记印章;
①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容不得手工填写,应加盖国税机关监制的销货单位戳记;
②专用发票应加盖销货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③国税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除加盖销货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专用章。
(4)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均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其次,抵扣核算与申报是纳税人进行自我管理的重要的环节。纳税人必须认真、细致地对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性、归集计算的准确性和申
报抵扣的适时性进行审查,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纳税人自己承担。其审查要点如下:
1、抵扣业务合法性审查要点:
(1)纳税人发生税收法律、法规列举的经济业务或情形时,其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有:
①购进固定资产;
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⑦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额应由其相应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成本负担的其他项目。
(2)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其款项收取方是否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相一致,有无虚开
抵扣凭证。
(3)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属于原被县(市)级国税机关责令整改停止抵扣期间发生(或取得)的。
2、归集计算准确性审查要点:
(1)归集结转的进项税额是否与抵扣凭证(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相一致。
(2)需要计算归集的进项税额,其基数与扣除率是否准确。
〈1〉购销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除特殊规定外,一般可根据运费结算发票所列运费金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
〈2〉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可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其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额。
〈4〉纳税人发生有税收法律、法规列举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是否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计算是否准确。对在入库环节发生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项目,而已误作抵扣处理的,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内用红笔冲减,对无法准确确定不得抵扣进项
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 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和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3、抵扣申报适时性审查要点: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注意审查是否具备了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或履行了有关手续,有无超前抵扣。
(1)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
额,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
(2)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
额。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工、商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4)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版电脑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经国税机关认证无误后,方可抵扣。
(5)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必须按有权国税机关批准的抵扣比例(或定额),并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方可抵扣。
(二)国税机关的监督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通过税法宣传、培训、推行税务代理等各种有效形式,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等的公告工作,方便纳税
人学习和掌握有关税收政策信息。在此基础上应重点做好进项税额的申报审核、重点审核、交叉稽核与专案稽查工作。通过严格管理,促
使纳税人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1、申报环节的征前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后,应认真审查纳税申报表、进、销项税额抵扣明细表、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逻辑关系,凡逻辑关
系正确的即可转入征收环节。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可在审核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对抵扣凭证的真实性、开具形式的合法性、及抵扣环
节的适时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纳税人申报抵扣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适时性、准确性有疑问,并向其声明,而其拒不重新申报的,可
先按其申报情况征收税款,同时将其转入重点审核环节进行确认、处理。
2、征后重点核查环节
主管国税机关在重点审查环节应对申报审核环节转来或自行确定的重点审核对策,就其抵扣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重点审
查。对经审查能确认定性的非法抵扣凭证,应及时转入处理环节;对有疑问但尚难确认的,应转入重点稽查环节。
3、重点稽查
主管国税机关对申报审查、重点审查转来的有疑问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必须按照稽查规程,对有关纳税人实施到户稽查,对照其各种相
关业务帐薄、凭证、报表、合同等进行确认、落实。
4、交叉稽核
主管国税机关对发现疑问但尚难确认定性的抵扣凭证或按要求随机抽取的抵扣凭证,应严格按照委托协查处理规程,委托异地主管国税机
关协助核查、落实。
第六部分 税款征收管理
一、税款征收入库
(一)、税务征收单位征收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报窗口转来的加盖有“征收专章”并有审核人员签字的纳税申报表记帐联、收执联后,要
进一步认真核定应交税金,无误后要如实准确地填开税收票证,交将开具的税票和申报表收执联一并交纳税人。
(二)、纳税人持填写的税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税款划转手续。因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缴税款的,应办理税款缓缴审批手
续。
(三)、对审核窗口在征后核查中查出的纳税人应补缴的税款,征收人员应凭有关凭证在征期内受理纳税人当月税款征收手续的同时,一
并办理有关补税和罚款、加收滞纳金等手续。
二、税款缓缴
(一)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同时,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提出缓缴税款申请,并如实填写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接到纳税人“延期缴税款申请审批表”,必须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按照缓缴税款审批权限的规定,逐级办理审
批手续。
(三)纳税人接到批准的缓缴审批表后,应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在申报表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纳税手续。在批准缓缴税款的
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三、欠税管理
(一) 国税征收机关必须建立“欠缴税金台帐”对欠缴税金逐户进行核算。
(二) 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县(市)级国税机关,必须加大清欠力度,并在确保新税不欠的同时,制定旧欠清理计划,逐步清理旧欠。
(三) 国税征收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欠税加收滞纳金制度。
四、税收会计核算
(一)税收会计核算程序:
1、征收人员依据审核无误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应征(××)税金原始凭证汇总单”一式两份,一份随同申报表记帐联交税收
会计,一份留存登记”“待征税款明细分类帐”借方;
2、征收人员根据纳税人报回的盖有国库经收处戳记的缴款书报查联登记“待征税款明细分类帐”贷方;
3、上解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税收会计凭报查联核算上解税金和在途税金;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凭回执联核算入库税金。
4、税收会计根据各征收人员上报的“应征(××)税金原始凭证汇总表”一式两份,进行税收会计核算,按时向县(市)的会计部门上报
应征数,并根据报查联填制“上解税金凭证汇总单”,按时向县(市)的会计部门上报上解数。
5、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按期编报各种税收会统报表。
(二)税收会计凭证的管理
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是税收会计核算税金的主要原始凭证,税收会计人员必须定期汇总,装订成册,入库归档。
(三)税收帐薄的管理
税收会计帐薄包括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会计人员必须按时将所有税收会计业务凭有关记帐凭证登记入帐,并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
符。
第七部分 增值税稽核检查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扣税凭证稽核管理
增值税稽核检查由各县(市)税政部门下达计划,稽查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其程序为:
(一)选户
各县(市)级国税局每季末10日内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制定出详细的选户计划,并以文件下发各主管国税机关。
县(市)级国税局月稽核户不得低于一般纳税户数的5%,一般纳税人在10户以下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全部稽核。
(二)进户
进户稽核必须持有“进户通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每户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稽核
稽核人员应对纳税人相关凭证、帐薄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并填写专用发票及其他计、扣税凭证检查记录,凭记录登记《稽核检查登记
簿》,并逐户出具《税务检查报告》,由税企双方签字盖章后报县(市)级国税局。
(四)处理
县(市)级国税局收到稽核人员报送的《税务检查报告》后,由主管稽核检查部门依据记录和报告,制作《定性通知单》,据以统一制作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管国税机关负责送达和执行处理决定,并按月填制反馈表,县(市)局凭反馈表登记《稽核登记簿》。
(五)复查
县(市)局季终要对稽核情况重点复查,复查面不得低于稽核户数的10%
二、委托协查处理程序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扣税凭证的委托协查是指委托异地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计、扣税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
核实的一项工作。它包括提请协查、发函、催办、核销、处理、资料归档等六个基本环节。
(一)提请协查
对需要协查的计、扣税凭证、应报送分管局长核准。
(二)发函
分管局长核准后,当月填制《委托协查单》,编制五位序时代码,登记《委托协查登记簿》,并向外发函,请求协查。
(三) 催办
对不按期复函或复函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填制《委托协查催办通知单》,发往协查单位,仍未复函的,应逐级上报情况。
(四)核销
收到协查回执单后,核对协查结果是否属实和符合要求,审核无误后,当日内登记《委托协查登记簿》予以注销。
(五)处理
对协查结果,填制《委托协查结果通知书》告知主管国税机关,对有问题的,制作《定性通知单》,经分管局长签字后,制作《税务处理
决定书》下发生主管国税机关执行。
(六)资料归档
年终应将上述资料分类归档保存,并设专人保管。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三、受托协查处理程序
受托协查是指接受异地国税机关的委托协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扣税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实地稽核的一系列工
作,它主要包括收函、批办、查证、审核复函、注销、处理、资料归档等七个基本环节。
(一)收函
由县(市)级国税局主管稽核检查部门收函核对后,当日在右上角加盖收函戳记,编制序时五位代码,登记《受托协查登记簿》,填制
《受托协查传递卡》。
(二)批办
由主管稽核检查部门,在《受托协查传递卡》上注明承办单位,报分管局长批示后移送承办。
(三)查证
承办单位接卡后,应指定两人以上按稽核规程进行查证,并按规定日期(一般为十五日内)完成检查工作,将检查结果填入《受托协查传
递卡》。
(四)审核复函
收到传递卡后,主要稽核检查部门要认真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返回承办单位复查,符合要求的,填写检查函件,经分管局长签字,发
往委托国税机关。
(五)注销
复函发出后,应于当日登记《受托协查登记簿》予以注销。
(六)处理
对受托协查,发现所辖纳税人有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应比照委托协查处理的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七)资料归档
年终应将上述资料分类归档保存,并设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发生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扣税凭证稽核管理程序图(略)
委托协查办理程序图(略)
受托协查处理程序图(略)
第八部分 发票管理
发票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主要商事凭证,是纳税人依法纳税,国税机关依法征税的重要法律凭据。加强发票管理对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管
理,促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作用。发票管理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普通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
各地、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加强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县级国税局要在每年的3月20日前,8月20前分别上报当年下半年和次年
上半年的用票计划,由地市级国税局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30日和8月31日以前上报省国税局。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运输管理
各级国税局运输专用发票必须配置运送专用发票的专用车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必要的通讯工具。远途运输大宗专用发票,应与当地公
安、武警部门取得联系,采取相应的保卫措施,以确保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仓储管理
地、市、县国税局对运抵的专用发票要进行详细的验收,核对专用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是否相符,抽查印制质量,认真填写《增值税专用发
票验收入库单》,建立专用发票收、发、存分类帐。存放专用发票的库房要严格按“三专”“七防”的标准执行,配备专职守库员,实行
24小时双人值班制。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
1、购票证的核发。专用发票购票证由省国税局负责印制,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发。
2、专用发票的发售。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一般由县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在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发售,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
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但不得委托企业、事业单位,更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
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
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3、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刻有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地址、电话、开户
银行及帐号的“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专用章”,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
4、根据专用发票发售情况逐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帐》,并在纳税人领购簿上逐项登记,
双方签字盖章。
5、专用发票的发售部门应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帐簿,做好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的核算工作,按期编制收、发、存情况统计表。地市
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2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省国税局。
6、专用发票的票款必须由各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储存,并要按照《山西省票证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明细核算。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注销的销毁管理
1、专用发票的注销。对已使用专用发票,对收缴纳税人库存未用专用发票,以及纳税人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
予以注销。
2、专用发票的销毁。对印制质量有问题的由省国税局指定厂家销毁;对因改版、换版而需销毁的旧版专用发票,由省国税局统一组织进行
销毁;对整本中未使用的部分,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
(六)、对企来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要求
1、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要设立专门库房、专门保险柜,由专人负责保管。
2、存放专用发票的库房要安装防盗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库房出入口要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3、主管国税机关要与用票企业签定责任书,保证专用发票的安全。
4、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具备保管专用发票条件的纳税人,由国税机关实行代管代开专用发票办法。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下发的有关规定执
行。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询报警管理
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企业和国税机关,应在案发当日写出书面报告,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详细填写《丢
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填写《增值税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在《中国税务报》声明作废。并按规定给纳税人和有关责
任人于处罚。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税控管理
对纳税人防伪税控管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纳税人领
卡、安装、购票、开票、抵扣联系人、抄税、报税等没有严格执行国税机关规定造成偷税的,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同时主管国税机关要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保证防伪税控系统的健康良好运行。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管理
1、各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票管部门应每季对专用发票的领、用、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专用发票管理人员每月要对管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写出书面材料,各地市国税局每季要抽查1-2个县局的票管情况,省局将定期不
定期地对全省进行抽查。
2、对纳税人领、用、存专用发票情况,每年要组织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并在全省曝光,以促进专用发票的管理,保证增值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普通发票管理
各级国税部门对普通发票的管理要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实行验旧领新、定期限量供应办法,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确立专
人、专职管理,并定期进行抽查,按年进行清理检查。
第九部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
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管理,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和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一般纳
税人,应依照规定办理抵扣各项事宜。
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核实和调整
(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核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与核实,应按照省局晋税明电(1993)27号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0
号文件和省局国税流发(1995)13号文件印发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核实调整
经国税机关核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但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由国税机关核实批准,调整期
初存货已征税款。
1、国税机关纳税检查发现纳税人多计已征税款、擅自抵扣已征税款,而被取消抵扣权或需调减已征税款的。
2、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货物改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时,需要计算调减的;
3、一般纳税人部分或全部货物依照规定由征税改为免征或减征增值税时,需要计算调减的;
4、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调减事项。
对经检查需要调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下达调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帐务调整通知书;对按政策规定减征或免征而需要
调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由纳税人依规定自行计算调整后,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调减数额计算表,纳税人留存一份备查。以上调整金额,
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登记有关帐表。
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批管理
(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办法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核实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依据规定从1995年起五年内分期按比例抵扣,在年度内实行按月抵扣与按季抵扣
相结合的办法。
(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
从1995年起,每年的抵扣比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0%。各县(市)根据当年增值税完成情况,按规定
权限报批后,抵扣比例每年可在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每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
少于一般纳税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1.25%,当年应抵扣的其余部分可以按季或按年调整抵扣。
(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批权限
年抵扣比例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15%的,报经县(市)级国税局审批;年抵扣比例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16-
20%的,报经地(市)级国税局审批;年抵扣比例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21-25%,以及低于15%,报经省国税局审批;
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款在5万元以下的,可经县(市)经国税局批准一次性抵扣;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金额在20万以下的,经
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以一次性抵扣。
(四)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审批程序
1、抵扣比例的审批&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