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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9-12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6]第3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根据通知的内容要求,将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要求:
为了圆满地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布置的任务,及时、准确地上报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及有关数据情况,省局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各项报表及数据上报都要责成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不得有误,省局将这项工作作为考核各地有关科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
容,严格按照总局的考核要求进行考评。
根据总局要求的时间,省局对各地的报送时间要求如下:
(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
要求:各地、市国税局应于每季度或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省局票证所,
(二)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要求:各地、市国税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省局流转税二处。
(三)填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
要求:各地、市国税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5日内用电传报省局流转税一处。抵扣进度表表式按总局要求的格式,各地自行印制。各地要严
格掌握每月抵扣数,在报送季度抵扣表时,要附季度内每月的抵扣数,每季度抵扣数逻辑关系要严密,各季度之间的数字要相互衍接。
(四)填报《增值税纳税户数变化情况统计表》
要求:各地、市国税局应于每年度结束后20日内报省局征管处。
各地报送时通过邮局邮寄的,以邮戳为准,使用电传方式报送的,以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二、局将对各地的报送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并对上报好的地市给予表彰。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1996〕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1996年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
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材料,其所在地的省局报送材料时,不
再含上述地区。
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三、该办法自1996年第三季度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
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
为切实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增值税方面的有关数据和情况,考核各地增值税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将日常调查工作分为以下5类,分别计分。
a) 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
分数:100分
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报国家税务总局。
b) 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分数:100分
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
c) 填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
分数:100分
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
d) 填报《增值税纳税户数变化情况统计表》
分数:100分
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报国家税务总局。
e) 临时性调查任务。
分数:100分
要求:按照调查通知中的要求将情况及时、准确地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在对上述各类工作评比计分时,以各类统计表(附后)及临时性调查通知上规定
的内容和上报时间为依据。每漏报(或错报)1栏(或一个数据)扣5分;每迟报1天扣5分,超过11天的将该项目分数扣完。各地报送时通
过邮局邮寄的,以邮戳为准;使用电传方式报送的,以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三、总局将对各地的得分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做为考核增值税工作的依据,并对前5名的单位给予表彰。
附件:1、{增植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
4、{增值税纳税户数变化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