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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4-02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6]第1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1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以下两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三条“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规定”业务范围、企业范围等若干问题仍
按我省晋财预字(94)189号、晋国税流发(94)第24号文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71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通知》第二条“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材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仍按省
局晋国税流一发(95)7号通知和省局晋国税流一发(1996)1号批复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底以前,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
定。
2、《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
行即征即退的规定。
3、《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对国有、集体商业
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规定。
4、《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60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
定。
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