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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0-30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一发[1995]第3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地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省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7号《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财政返还政策。现将《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 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 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 法。 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具体财政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 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略)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