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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3-05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2001]第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2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三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规定》,掌握其工作内容及方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将每一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人
员,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采集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二、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
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以下简称报税子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以下简称认证子系统)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
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是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发票比对的唯一数据来源。为了保证专用发票数据的及时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征收机关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时,必须要求防伪税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以下简称软
盘)和税控IC卡(以下简称IC卡)。
第二条 企业使用主、分开票机的征收机关必须要求其报送汇总软盘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或所有软盘(软盘数量不小于开票机数量)和
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
第三条 征收机关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对,两者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
第四条 征收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通过报税子系统核对不一致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 因企业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小于IC卡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
进行扫描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
(二) 因企业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软盘中所含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
数据可读入报税子系统,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的情况的原因并采取解决措施。
(三) 因企业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中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提示,其软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企业持专用发
票存根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
第五条 征收机关因企业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的,必须要求企业重新报送软盘;因企业计算机硬盘损坏无法重新
报送的,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理。
第六条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征收机关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申报企业,并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
第七条 征收机关应及时汇集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同时将专用发票存根联明
细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核对无误后,于每月13日前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八条 征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识伪认证,认证相符(包括计算机自动认证相符和人工校正认证相符)
的,读入认证子系统。
第九条 征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识伪认证时,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并将
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于发现的当日移送稽核局查处;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必须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立即移送稽查
局查处。
第十条 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报送征收机关时已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征收机关应将其退还企业,专
用发票抵扣联数据不得存入认证子系统;如果因征收机关原因造成专用发票发生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征收机关
可以企业所取得相应的发票联进行认证。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应及时汇集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况统计表》;同时将专用发票抵扣联
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况表》数据核对无误后,于每月13日前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相关概念说明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是指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运用防伪税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
信息。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是指购货方取得的由销货方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
三、 认证相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号”、“发
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比对完全相符,且增值
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四、 认证不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
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符,或增
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
五、 密文有误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清晰可辩且识别或录入正确无误,但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无法解密。
六、 无法认证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或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
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有一项或多项由于污损、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辩认,导致防
伪税控子系统不能产生认证结果。
七、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是指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因操作有误或计算机与金税
卡不匹配等原因,造成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抄税时,税控IC卡中“本期发票开具数”、“金额”、“税额”为零,但“本期期初发
票库存”、“本期发票购进”、“期末发票库存”完整的一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