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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2-23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2000]第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以下几点,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各地 (市)国税局要进一步对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核实、清理、对底数不清、确有疑问的,应重新核
实,调整基数,并上报省局。
二、从2000年起,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审批权限下放各地市。各地(市)局要加强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管理工
作,对99年底的抵扣余额要分今明两年全部抵扣完毕,其中,今年的抵扣进度不得低于40%。
三、从2000年起,各地(市)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审批抵扣情况按新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表式附后)上报
省局。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政策延期两年的决定,现就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年底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在2001年年底前分期抵扣,具体抵扣进度按有关规定由各省级国
家税务局确定。对应抵扣数额要严格审查。
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管理工作。在2000年一季度内,要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
一次全面清理检察,严格核实基数。
三、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的规定,按季度及
时准确地统计上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情况。
四、 总局将组织力量,分期分批进行专项检查。
二○○○年一月五日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