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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8-24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2000]第4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0)5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OOO年八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停止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上期留抵税额可否在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给予抵扣的请示》[桂国税报(2000)75号]收悉,现 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 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许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OOO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