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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7-06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2000]第2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通知后,要尽快对我省有关铁路分局的运营收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有关未汇总到铁道部的运营收入,就地征收营业税并缴人 中央金库。 二、各地要将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结果,于8月底以前。上报省局。 二OOO年七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人集中缴纳营业税Ih]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中央铁路运营业务应纳营业税的足额缴纳,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铁路运输企业从事运输业务而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优质优价收入、快运业务收入),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4)047号]的规定,由铁道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集中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二、各中央铁路运输企业1999年底以前取得的优质优价收入,如未汇总到铁道部的,由各地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业税 检查和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涵(1998)694号]的精神,就地征收营业税并缴人中央金库。 三、各中央铁路运输企业将优质优价收入上交铁道部并由铁道部集中缴纳营业税后,不再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为中 央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资金建设优质优价列车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优质优价收入分成,也不应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 四、本通知所称“中央铁路运输企业”,是指各铁路局、铁路分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铁路运输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及其所 属铁路快运公司。所称“优质优价收入”,是指中央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筹资金购置或改造的优质优价列车成孕旅客取得的上浮票价收入。 二000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