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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2000-01-14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2000]第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2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对销售的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库存粮食,必须单独核算、单独反映,否则,一律不准抵扣进项 税额。 二、主管国税机关要对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单独核算、单独反映的,属于免征收增值税的库存粮食进行核实后,方可允许其抵 扣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XX 二000年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的精神,现就有关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 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凡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在1999年内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 供应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库存粮食,可按其收购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