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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8-23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9]第4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 号)精神,现对棉花经营单位棉花进项税额抵扣的有
关问题明确如下:
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