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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4-22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9]第2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 际,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通知后,要对本地区的饲料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督促企业尽快申请办理免税手 续。 二、审批程序及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首先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内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样式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 中的规定执行),并附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生产合格证明和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国税局 审批。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凭省局的审批文件对企业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三、免税期限。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在免税期内,企业生产的饲料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应立 即取消其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并追回其当年已免征税款;次年生产的饲料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四、经批准免征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应按规定逐月进行免征税款的会计核算。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 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 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 及磷酸氢钙。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 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 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 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可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即:凡销售给饲 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