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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4-13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9]第1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省局晋国税流发(1999)4号通知精神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1日国家计委、铁道部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体系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铁路运输费用如何给予抵扣,各地执行不一,为统一现行税
收政策,现将铁路运输费用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
货物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丰沙线、
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