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10-22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8]第3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期在对增值税进行稽核检查中发现,各地对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掌握有偏松的现象,为严肃政策,现对运输费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输金额等 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二、有运输发票而无运输货物或将货物金额与运输金额合并开在一张运输发票上的,一律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的,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四、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需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填明运输货物的发票字号或抵扣明细表序号。否则,不予抵 扣。 五、税务机关要加强申报资料的审核,对公路运输票据,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改革和整顿公路汽车运价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交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整顿公路汽车运价的通知 晋价工字(1996)第168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交通局: 为了促进我省公路汽车运输业的不断发展,根据交通部《关于公路汽车运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我省公路汽车运价的执行情况,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进一步改革和整顿我省的公路汽车运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汽车货物运价 1、整车货物运价实行浮动价格。 普通公路汽车整车货物运价的中准价,不分货物等级、车辆类型、道路差别,统一规定为:普通货物0.35元/吨公里;特种货物0.50元/吨 公里。太旧高速公路的汽车整车货物运价的中准价普通货物0.45元/吨公里;特种货物0.60元/吨公里。汽车整车货物运价的上下浮动幅度 为20%。 2、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价。 省际间的零担货物运价,仍按国家的规定运价执行。 省内零担货物运价,集装箱货物运价由运输企业自行确定。 3、汽车短途(25km及以下)货物运价、包车(含计时、计程租等形式)运价,标定载重量为40吨及以上特种货车的运价以下汽车与拖拉机 运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议定。 4、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运等物资运输业务的运价,仍实行国家定价,具体价格由下达任务的人民政府特定的交通部 门确定 。 5、公路汽车货物运输中的装卸费,由各地、市物价、交通部门制定,并报省备案。装卸落空损失费、取消或变更托运手续费等货物运费由 承托运双方商定, 6、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运价计算、跨省货物的货物运价的加成和减成等有关问题,按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货规则》中的有 关规定执行。 二、公路汽车旅客运价 1、公路汽车旅客运价仍实行国家定价。基本运价为0.06元/人公里,具体价格见附表。 2、公路汽车旅客运价不再实行线路等级运价。原山区干线城郊型线路段(如太原至古交)的客运价格,确因山路过多,运输困难的,可适 当提高,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运价的20%,具体价格由地、市物价、交通部门确定,并报省备案。 3、取消旅客运价外加收的燃油差价、客运附加费;价外代收代付的车辆通行费计入票价的标准(试行)统一规定为:高速公路0.02元/人 公里,非高速公路0.002元/人公里;省政府规定加收的客运站场建设费仍在价外加收(每人公里1分)。 计入票价中的车辆通行费应单独记帐,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滚动使用。 4、计费行包运价为0.001元/千克公里。 5、在规定的春运期间,旅客运价可以适当上浮,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交通厅另行规定。 6、旅客运价的计价标准、跨省旅客运价的计算、旅客包车运价、除明确规定外的旅客运价加成与减成,行包计价标准等,按交通部发布的 《汽车运价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汽车客、货运站费收、服务性费收、由省物价局、交通厅另行下达 四、全面推行明码标价制度 凡在我省境内人事公路营业性汽车运输的车辆,均应实行明码标价。客运车辆须完善和巩固,货运车辆也要在合同运输的基础上逐步实行 明码标价。标价牌由省物价局、交通厅统一制作,交通运管部门负责管理、发放。发放时可以收取一定的工本费。 五、加强汽车运价管理 各级物价、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运价及费收的管理权限进行管理,不得越权定价,变相提价和在价外加收各种名目的基金、费用,也 不得截留企业的定价权。各运输单位和个人也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运价及费收标准,目前实际运价水平高于规定运价的要降下来,低于规 定运价的,也只能逐步到位。属于企业和车辆经营者自主定价的部分,也应合理定价。各级物价,交通管理部门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同 时,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文到之日起执行 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者,一律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