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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2-11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5]第21号
(1995)晋财预字第20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8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对列入我省《一九九三年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到期的,可从1994年起继续按
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但对其中属于减税的产品,应按入库税款的50%返还。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和《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
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4年和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
法。
三、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此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
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列入《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和《一九九三年度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
执行完的,可从1994年起继续按上述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对其中原实行减税的产品,一律按入库税款的50%返还。
五、凡1993年已征税,所征税款已计入1993年地方财政收入基数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给企业。
六、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新产品所缴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附件:{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山西省)1}{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山西省)2}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