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1994年储备棉出库供应价格、增值税征收办法和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4-10-25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发[1994]第1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贸农字(1994)第210号“关于明确1994年储备棉出库供应价格、增值税征收办法和有关财务处 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计算储备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应按农产品10%的税率计算扣除。 二、对1994年1月1日至8月31日出库的储备棉应分别按不同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即94年5月1日以前出库的部分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 值税;94年5月1日以后出库的部分按13%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1994年储备棉出库供应价格、增值税征收办法和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内贸农字[1994]第210号 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武汉、青岛、南京、宁波市供销社(商业厅)、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供销合作总公司。 国务院决定1993年度动用国家储备棉1000万担。其中,199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出库储备棉价格和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国内贸易 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贸农字[1993]第332号《关于国家储备棉供应价格和财务结算办法的通知》作了具体规定。现将该 批储备棉1994年1月1日至8月31日出库部分的供应价格、增值税征收办法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储备棉供应价格。按《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贸农字[1994]第166号)执行。即每50公斤(以下简 称担)标准级皮辊棉,产地二级站不含增值税供应价格,1994年1月1日起为334.45元,1994年5月1日起为333.02元,顺加储备棉入库费用 (每担不超过8元)。锯齿棉另加衣亏补贴12.16元。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供应价格与原库存价格之差额,标准级每担按38.35元,四川棉 34.75元,新疆棉24.85元;1994年5月1日起按36.92元,四川棉33.32元,新疆棉23.42元,全额上交国内贸易部,增加国家特种储备资金。 二、棉花调拨奖励金上交及使用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批储备棉增值税计算办法。国家储备棉作为库存商品,其存货征税额的计算,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4)060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 理。 储备棉花在年内出库部分的已征税款可逐月计算抵扣,其出库分已征税款的计算,按(94)财税字第019号通知的有规定办理。 四、据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内贸农字第148号关于510万担储备棉花结算价格的紧急通知》规定,1994年4月安排的510万担储备 棉,每担加收的80元储备棉款利息等,计入应交增值税销售额中。 五、出库储备棉增值税征收问题,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批出库储备棉,由于税率不同、供应价格不同,工作比较复杂,请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务必于文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完 成结算工作。 七、1993年度动用的1000万担储备棉,其升值款,奖励金和加收80元款,应于今年10月底以前上交国内贸易部。逾期不交的,按原规定处 理。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