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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1-12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二发[1996]第1号
各地、市国税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全省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尽快促使新的增值税申报办法的顺利实施,省局制定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稽核检查考核办法》,现下发给你们,望各地结
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二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考核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以下简称稽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证新的增值税申报办法
的正常运转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考核办法。
二、稽核检查考核内容
1、稽核检查工作年度和季度计划的安排落实情况;
2、稽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3、稽核检查资料、各种报表的上报情况;
4、稽核检查一般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
5、稽核检查重大案件的查处上报情况;
6、《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以下简称《核查单》)委托、受托协查情况;
7、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情况;
8、稽核检查工作总结情况
三、稽核检查考核办法
稽核检查考核工作采用逐级考核、百分制计算的办法进行。
对地市国税局稽核检查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稽核检查组织实施、计划安排落实情况。稽核检查工作要设置组织机构、配有专人管理,制定检查实施的措施,计划安排科学、有
科学地选户依据,按季进行抽查,按期完成稽核检查规定比例数。10分
1、没有设置组织机构,做到专人管理的扣1分;
2、没有年度计划和季度安排及相应措施的扣1分;
3、缺乏科学的选户依据,做不到分行业,层次明、重点清的扣1分。
4、做不到按季进行抽查,不能及时了解县市局稽核检查情况的扣1分。
5、不能按时完成稽核检查规定比例数,达不到稽核面的扣3——5分。
(二)稽核检查资料、报表的上报情况。《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填写认真、内容齐全、逻辑关系准确、数据真实可靠、上报及时;对重
点户《稽核检查记录》按季装订成册,有备案记录。10分。
1、没有正当理由《统计表》内容填写不齐全,缺1项扣0.1分,
2、《统计表》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楚、逻辑关系混乱,数据不真实的酌情扣0.5——1分,
3、《统计表》上报不及时,每延误一天扣0.5分。
4、对县市上报的重点户《稽核检查记录》不能按季装订成册的扣0.5分;备案资料每缺1份扣0.1分,
(三)稽核检查工作总结情况,做到及时总结、推广稽核检查工作中好的方法和经验,每半年提供稽核检查调查报告一份,并按时上报稽
核检查工作总结。10分。
1、日常稽核检查中不能做到定期解剖分析,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针对存在问题,不能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的酌情扣0.5——2 分;
2、每半年不能提供稽核检查调查报告的,缺1次扣1分;
3、稽核检查工作年终总结,每迟报1天扣0.5 分。
4、年终总结内容不全面,问题反映不真实,典型不突出、缺乏措施和建议的酌情扣0.5——1分。
对县市国税局稽核检查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要设置组织机构、配有专人管理,做到年有工作计划、季有工作安排,并按月实施检查。10分
1、没有设置组织机构,做到专人管理的扣1分
2、根据地市局稽核检查计划安排,没有具体的落实方案,选户计划的扣1分。
3、根据选户计划,不能具体落实到基层征收单位,并按月进行检查的扣2分。
4、不能按期完成稽核检查规定比例数(县市局不得低于省局规定每月6%的比例数),达不到稽核面的扣3——5分。
(二)建立科学的稽核检查传递程序,保证稽核检查工作的日常管理。10分
1、委托异地协查作到认真负责,对基层征收单位《稽核检查记录》填有协查标志的凭证都必须填写《核查单》,并及时发出,发现每少1
份扣0.1分。收到《核查单》回执联后要按规定期限下达处理决定通知书,每延误1份扣0.2分。
2、受托协查做到认真负责、积极配合,收到的《核查单》做到及时转达,并督促落实、及时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及时转达、督促处理
的,每发现1份扣0.1分。
3、对发出或收到的《核查单》,要有详细的记录,做到登记及时、清楚、提供数据准确、否则酌情扣0.5——1.5分。
(三)稽核检查问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及时。10分。
1、对查出的一般违章问题不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定性不准的,发现1起扣0.2 分;
2、稽核检查重大案件查处,做到及时处理上报,检查不认真,致使重大问题得不到发现或查出重大案件隐瞒不报的酌情扣2——3分。
3、重大案件必须一案一档,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不能做到的酌情扣0.5——2分。
(四)对上报的重点户《稽核检查记录》,要认真审核、重点复查,做到填写认真、协查标志清楚,按季装订成册,上报及时。10分
1、对上报重点户《稽核检查记录》不能认真审核、重点复查,复查率低于10%的扣1——3分;
2、不能认真填写、缺项漏章、按季装订成册的扣0.5——2分;
3、不能按规定期限上报,每延误一天扣0.5分。
对基层征收单位的考核内容:
(一)逐月实施稽核检查,严格审查稽核对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有关附表的逻辑关系,及时了解其专用发票使用管理基本情况,做
到情况明、底子清,按时完成稽核任务。10分
1、对纳税人申报表与有关附表出现逻辑关系错误,不能及时审核查出的,每发现1份扣0.2分。
2、不能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进项凭证、销项凭证、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记录的,每发现1份,扣0.2分;
3、对有问题或涉嫌的凭证,没有做出请求协查标志的,每发现1份凭证扣0.1分;
4、专用发票稽核检查资料不齐全或缺章漏项的,缺1份扣0.1分,缺1项扣0.1分;
5、季度终了,不能将全部《稽核检查记录》进行汇总,并认真填写《统计表》的,扣1——3分。
6、按月不能完成稽核检查比例数,达不到稽核面的,扣3——5分。
(二)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认真落实。10分
1、稽核检查各种凭证的违纪问题,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及时处理的,扣1——3分。
2、不能严格按照县市局处理意见执行,处罚不到位的扣2——3分,并对责任人酌情罚款。
3、重大案件隐瞒不报或不能随时上报的,扣2——3分,
4、重大案件查处不及时,事实不清楚,缺乏证据,给案件定性带来困难,以致上级机关不能及时处理的扣1——3分。
(三)基层征收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要按规定认真填开,及时登记、保管,做到票税同行,一税一票。10分
1、是否按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有无超规定范围、缺章漏项、计算错误、高开低征、低开不征等代开专用发票的现象,每发现1份扣0.2分。
2、是否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详细造册备查,漏记1份扣0.1分。
3、不能做到票税同行,只有专用发票,而无完税凭证的,每发现1份,扣0.2分,并对责任人酌情罚款。
4、不能做到一税一票的,发现1份扣0.1分。
5、代开专用发票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违背程序规定开具的,每发现1份扣0.2分。
四、省局将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或重点检查结合的办法,对各地稽核检查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年终进行考评;各地市国税局每半年对
重点县(市)考核一次。
五、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稽核检查工作的领导和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对稽核工作敷衍塞责,缺乏组织,不能认真
对待的,一经发现,要在全省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六、对稽核检查工作中表现积极、贡献突出、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本考核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