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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7-07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2000]第14号
各地、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自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恢复使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实行审批出口退税与税务机关开具专用税票
的电子信息核对的办法以来,省局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信息中心、计会部门先后多次发文对此提出要求,然而执行效果却很不理想。为
了彻底解决当前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指示精神,现将国税发[2000]
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用计算机开具专用税票的要求,省局信息中心正在编制相应软件,于七月份完成软件的编制、推广、试运行,于9月
1日起正式使用计算机开具专用税票,并纳入征管系统统一管理。
二、在专用税票未使用计算机开具以前,我省专用税票的开具、录入、传输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及有关规定,仍按晋国税信发[1997]6号《关
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认证系统数据传递的通知》、晋国税计发[1997]17号《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使用及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执
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提高本地区开具的专用税票的录入、传输质量。
三、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八月份起对我省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与出口企业的申报数据试行核对检查,到九月份,哪一个地市的核
对率不达90%,该地区主管此项工作的局长须到省局说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OOO年七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恢复使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实行审批出口退税与税务机关开具专用税
票的电子信息核对的办法以来,除少数地方较好地执行了这一规定外,多数地区录入、上传、核对的信息只有30%左右,执行的效果很不理
想,为了彻底解决当前专用税票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指示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专用税票管理,是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认真贯彻执行总局的有关规定,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这项工作,与此项工作相关的进出口、征收、
计财(会)、信息中心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以积极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工作。
二、根据实际工作的情况,现将各部门的分工原则规定如下:计财(会)部门按现行规定负责专用税票的领用、保管、发放、核销等项工
作;专用税票预缴税款的征收部门负责专用税票的开具、缴税后的核销以及生成电子信息转交信息部门等项工作,;信息部门负责编制相
关软件、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传输、提供技术支持等项工作,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信息使用后的情况反馈、工作协调以及监督各环节
执行情况等项工作。
由于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等方面情况不一,因此各省级税务机关对这项工作的分工,可在上述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做
适当调整。
三、预缴税款的征收部门必须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生成开具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的电子信息,会同计财(会)部门对缴税
后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进行核销后生成上传的电子信息,以软盘或通过网络的形式送交信息部门。信息部门编制的相关软件须纳入征管软
件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四、生产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须按照专用税票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征税机关须制定具
体的专用税票审批开具办法,严格管理。
五、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信息部门须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省所有专用税票(包括分割单)的电子信息上传给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对属于
本地区出口企业的专用税票信息(2000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的信息)下发给各级退税部门,总局不再下发这部分信息。
六、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审批退税时,须将专用税票与其电子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凡核对不符的,应分析原因,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有
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必须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输退税,否则不予退
税。
七、各有国家税务局须于2000年8月底前完成专用税票的开具、录入、上传、核对的各项准备及试运行工作,并于2000年11月15日前将本地
区专用税票信息的核对情况列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上报总局。凡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的核对率未达到90%的地区,
主管局长须到国家税务总局说明原因。总局将通报全国,并扣减该地区的退税计划。
八、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O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表:{核对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