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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2-16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8]第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决定自1998年l月1日起将下列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具体名单如下:
一、各类服装;
二、针织品;
三、印染布、坯布、纱布;
四、地毯;
五、毛纱、麻纱(不包括废麻)、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等。
具体海关商品代码范围见1998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