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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8-02-13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8]第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650号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65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高桉树木片出口退税率的请示》(粤国税发[1997]297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出口桉树木片按6%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
究,考虑到桉树木片不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且在实际执行中一直是按17%税率征税的实际情况,我局意见:桉树木片属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
生产的工业品,对出口桉树木片(不包碎木片)可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批复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12月31日之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已退税不予调整。
——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