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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对出口企业搞好征退税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3-10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8]第10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对出口企业搞好征退税结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关于对出口企业搞好征退税 结合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解决我省部分出口企业长期拖欠国家税款的问题,使出口退税机关与征收机关密切配合,达到征退结合、以退补 欠、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的目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征退税结合的企业范围: 凡欠缴国家税款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在该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均为“征退结合”的对象。 二、征退结合的操作程序 出口企业凡欠缴国家税款的,由当地县以上征税机关填写“征退结合申报表”(见附表),并由出口企业签章认可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国税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太原市局管辖的出口企业报市国税局退税机关)。根据县以上征税机关出具的“征退结合申报表”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 管理分局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同时,将退税情况及时通知出口企业所在地征税机关办理征税手续。 三、“征退结合申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由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报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征退结合申报表由各地市县(区、 分局)以上征税机关自行印制。 四、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公地址在省国税局(太原市水西门街64号)办公楼一层,联系电话:直拔0351-4044181,综合室 0351——4045131转7115。 本实施意见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表:{征退结合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