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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12-28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6]第7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1996)晋国税征便字第16号《关于换发 税务登记证的通知》精神,从1997年1月1日起,将启用新的纳税人编码。为此,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省局决定对全省出口企业统一 换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新老企业均进行统一换发。 二、各出口企业要重新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省直企业一式二份,地市企业一式三份。各企业填好登记表后,携带原出口退税登记 证到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进行交旧换新。太原市国税局所辖出口企业到太原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换发。 三、新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未办理过退税登记证的,除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一式三份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外经贸部和省外经贸厅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新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自行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换发时间:从97年1月10日起至2月10日止,逾期不换者,将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停其 出口退税资格。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