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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山西省政府晋政发电(1996)6号明传电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9-02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6]第4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省出口骗税的检查工作省局拟结合今年四季度开展的出口退税检查工作统一安排进行。目前,各级出口退税机关
要严格出口退税管理。加强出口退税的审批,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防范和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的通知
晋政发电〔1996〕6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最近,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4〕4号)。这是贯彻中央经济工
作会议精神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整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保证“九五”计划顺利实施有着重要
意义。为贯彻好国务院的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国务院决定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斗争的领导,坚持支持各主
管部门开展专项斗争。各系统和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和国家主管部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今年开展的“一整两反”工作制
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这次专项斗争。
二、在全省范围内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重点是将预算内收入转移到预算外;擅自设立基金和收费项目,提高标准
或扩大范围收费、征收基金;各种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各种煤炭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隐瞒不报、不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乱支滥用预算外资金和不按规定使用票据;坚持取消各单位私设的“小金库”等。
三、要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坚决取缔;各专业银行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业务行为,
坚持分业经营,依法管理,严禁帐外经营;严格禁止各金融机构在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加强监控,按国家
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要求,引导和协调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投向;对全省外汇指定银行、外贸工贸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进行
全面检查,加强对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的核销管理。
四、税务部门要从严查处惩治骗税等行为,严厉打击企业事业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以少定多、虚抬价格、假冒虚报出口、进口中以
多报少、假捐赠等逃税行为;对办理退税的企业要向报关单签发地海关和外汇管理机关进行认真的核对方可办理,对骗取出口退税情节严
重的,停止对其出口退税,外经贸部门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证。对给国家造成税收重大损失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在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积极开展专项斗争,集中力量查处一批金融和财税领域的大案要案,重点
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问题,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管理松驰
发生重大案件或多次发生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除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外,还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通过执法
监察和专项检查等办法,深入到金融、财税领域特别是发案率高的部门和环节,主动发现问题,查处违纪案件。
开展坚决打击严厉惩治金融、财税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专项斗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级财政、税务、监
察、外贸、人民银行、工商、公安、海关等机关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重要问题要共同研究协商,及
时处理,结合我省今年“一整两反”工作开展专项斗争,使我省财税金融领域的秩序明显好转,取得明显成效。
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
国发〔19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两年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经济秩序继续向好的方向转化。但是,随着整顿经
济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斗争的深入开展,也暴露出财税、金融等领域中的一些相当严重的问题,如一些企业伙同诈骗团伙大肆骗取出
口退税、非法套购外汇;一些金融机构搞“两本帐”,隐瞒存款、违规发放贷款;有些地方政府擅自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逃避
预算监督等。这些问题在有的地方和单位已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为此,国务院决定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坚决打击、严厉惩治骗取出口
退税以及金融、财税领域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办法。
一、部署专项斗争,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一)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骗税活动开展专项斗争,查处一批典型案件。税务、外经贸、海关、银行、外汇管理、公安、审
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紧密合作,根据已掌握的线索,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查处骗税、套汇、走私活动的专项斗争,
特别是查处、打击各种制造假报关单、假发票,假结汇单先进行骗税、套汇、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各主管部门要定期派出检查组,分赴
各地进行检查。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取缔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要对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进行现场稽核,彻
底清查帐外经营、证券卖空、信用卡恶意透支和大额存款管理混乱等问题。
(三)财政部要对预算外资金的设立和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对预算收入转到预算外和拒不按有关规定纳入预算内管理的,以及擅自扩大预
算外资金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乱支滥用预算外资金的,要进行彻底清查。
(四)要加强对专项斗争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
责、抓住重点,密切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的支持,各有关部门要与检察机关建立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坚决杜绝
以罚代刑。
(五)通过开展专项斗争和全面检查,坚决查处上述领域中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对涉及诈骗、贪污、受贿、行贿、渎职等违法犯罪问题
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违法乱纪案件时,要掌握好政策界限,对能够积极自查、主动交待的,可以从轻处理;对
在本决定发布后仍顶风作案的,一律从重惩处。
二、依照政纪和法纪从严查处、从严惩治违法乱纪活动
(一)要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从严查处、惩治骗税活动。企业事业
单位从事或者参与骗税逃税活动的,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以少充多、虚抬价格、假冒或虚报出口,以及在进口中人多报少、假捐赠
等逃税行为的,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一律开除公职,对有关负责人予以撤职;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骗税逃税额1万元以上
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及业务人员为本单位谋利而蓄意造假骗取出口退税的,以诈骗罪或者骗
取出口退税罪惩处。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情节严重的,停止对其出口退税,经贸部门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国家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因
玩忽职守,造成国管税收损失5万元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有关负责人要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
分,直至撤职;凡参与骗税活动或因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
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人有关决定从重、从严惩治。
(二)要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环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有关法律,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金融机构为逃避贷款
规模控制,对所属公司或有关业务部门存贷业务不纳入统一核算上报的,要经审计稽核后纳入统一核算,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对有关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公。金融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私设帐外帐,违章经营的,要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职务,直至开
除公职;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并追究上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直至撤职;地
方政府指使、强迫金融机构搞帐外帐、违章经营的,要同时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职。金融机构管理松弛,发生重大案
件或多次发生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对金融机构内外勾结从事或者参与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严惩,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外汇指定银行违反规定无证擅自售汇的,要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1)由经办人决定的,要对经办人予以行政处分,并将
其调离岗位,直至开除公职;售汇单位无证售汇累计超过100万美元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2)由单位负责人批准或授意经办人
无证售汇的,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予以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撤职。(3)地方政府领导人
要求银行无证售汇的,在对银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的同时,要追究政府有关领导人的责任,予以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撤职。
对从事或者参与套汇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比照上述办法处理。企事业单位违法套汇累计超过100万美元的,外汇指定银行停止对其
售汇,经贸部门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对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隐瞒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之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
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降级使用 ,直至撤职;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法刻制印章、印刷票证等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治。
(六)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公安和司法等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办案。
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机制,堵塞犯罪漏洞
(一)在进一步改进、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同时,税务、银行、海关、外经贸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建立经常和密切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审核和管理,严防不法分子造假骗税。税务部门要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
稽核,继续采取限量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大面额发票采取计算机开票管理的做法。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严格事前审核,建立计算机
联网交叉稽核制度。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要集中精力搞好金融监管。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信托
业、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和依法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要进行重新审核、发征、登记。要有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家银行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1号)要求,认真做好与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工作,
并对银行附属的信托部、证券部、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和房地产信贷部进行全面稽核,严禁帐外经营。建立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对各类金
融机构业务的电脑监控系统。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检查稽核,实行干部交流制度、任期常规审计制度和离职审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尽快制定证券回购管理办法,对证券回购业务实行严格的规范化管理。要坚决制止
借证券回购名义违章拆借资金。要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清理证券回购中的违章活动。
(三)外汇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93〕8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监
督、检查和管理,各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执行有关结汇、售汇和开户、存贷等业务规定。外汇管理部门要与外汇指定银行、海关、税务等
部门建立经常和密切的联系制度,严禁套购外汇行为。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认真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的管理,在强化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管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外部监督制约作用,特别要加强上级审计部门对下级财政
的审计监督。严格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
(五)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刻制印章、印刷票证等特种行业进行整顿,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六)对财政、金融、税务、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素质,增强法制观
念,强化防范意识。对不称职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调离重要工作岗位。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得力和组织措施坚决贯彻本决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要求,尽快分别制定贯彻
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