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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同国税流字(1996)第32号文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7-29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6]第4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专用税票的规定,省局业已转发各地执行,并就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补充,各地市均进行了认真贯彻执行。其中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在实际操作中又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其做法很值得各地市借鉴。现将大同市国税局同国税流字(1996)第32号关于转
发省国税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同国税流字(1996)第32号
各县、区、分国税局:
现将省国税局晋国税进发(1996)30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科反馈。
一、生产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以下简称“购货企业”)用
于出口的货物,以及“购货企业”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需要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
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时,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征税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填报《使用税收(出口货
物)专用缴款书审批表》或《使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需要开具“专用缴款书”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开具给购货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复印件)。
需要开上“分割单”的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已取得的“专用缴款书”。
三、“购货企业”和“供货企业”必须如实填写本通知一中的《审批表》,税务机关应派专人对其是否销售的自产产品等情况进行调查核
实,税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的调查情况进行审批。企业持审批表到计会征收部门填开“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并缴销已取得
的“专用缴款书”。计会征收部门开票后,要将填开日期、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号码、填票人等填在《审批表》上,退税政、企业各一
份。
四、税政部门要根据留存的《审批表》登让台帐,并将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与《审批表》装订后妥善保存备查。
特此通知
附:《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补充通知》(略)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附表:{使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审批表}{使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