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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6)026号和国税明电(1996)029号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6-13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6]第3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6)026号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和国税明电(1996)029号关于加快纺织、机 电、丝绸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 国税明电(1996)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在执行专用税票制度、推广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查处骗税案件、审批出口退税等方面做了大量 的工作,取得了不少的成效。但是,今年的出口退税进度和去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据统计,1——4月,全国已办理退税156.3亿 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2%。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极为重视,指示要加快退税进度。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尽量减轻因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给出口企业带来的困难,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主管领导亲自挂帅,要集中人力,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 理,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将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尽快准确地退给出口企业。 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对已发的调查函立即进行一次清理。凡征税机 关按规定回函,且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情况等无问题的,可以办理退税。事后发现回函的内容有虚假,企业有骗税行为的,对企业要按 有关骗税的规定处理,税务机关随同作弊的,要追究回函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未回函的,要及时催办。征税机关要及时回函, 在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的一个月内应如实回函,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查不清的,也应先回函说明暂时查不清的原因及下次回函的时限。在此 重申,退税机关在三个月内未收到回函的,要将情况上报总局查处。 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可区分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口的机电产品(按我局下发的企业名单执行)、纺织、丝绸产品、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以及从未发生过骗税和涉嫌骗税的出 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可优先办理退税。 (二)1995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已发函对其货源、纳税情况进行调查但征税部门未回函的,可退 还该批货物应退税款的70%,回函无问题的,再补退剩余的30%。若回函有问题,除追回已退税款外,还须按有关骗税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对已完成国家下达的退税计划的地区,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要有计划地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并认真开展调查审核工作,为 下批国家退税计划下达后,及时办理退税作好准备。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纺织、机电、丝绸货物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国税明电(1996)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当前,纺织、机电、丝绸行业困难较多,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极为重视。为帮助解决纺织、机电、丝绸行业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特通知 如下: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 [1996]026号)的有关精神,要顾大局,切忌怀有退税早一点、晚一点无关紧要的思想,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下切实加快出口货物的退税进 度。 二、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注意有选择地优先办理纺织、机电、丝绸货物的出口退税。优先的次序:就出口货物来讲,一是纺织 产品(包括服装、针棉织品),二是机电产品,三是丝绸产品;就贸易形式来讲,一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二是生产企业委托出口 的货物,三是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对出口的异地购进、征退税有疑问的货物,该函调查的还要按我局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办理。 三、要密切注意掌握纺织、机电、丝绸行业的生产、出口、退税动态情况,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尽快报告总局。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