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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6-22  发文字号:晋国税流二发[1995]第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94号《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的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各地税务机关反映,这一规定在执行 中存在着以下两方面问题:第一,两种扣除方法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而且用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与用自产应税消费品连 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这两种生产经营方式之间,也存在着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第二,在确定当期扣除数额方面,没有明确是按当期销售 所实际耗用的数量计算,还是按当期投入生产的数量计算,因此而导致各地在政策执行上的不统一,为解决存在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对于用外购的已税烟丝、已税酒及酒精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 款,停止实行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的办法。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未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 价。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 款-期未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三、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 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