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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6-06-03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6]第3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省局业以进国税进发(1996)15号 转发各地执行在案,现将通知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四条(一)、(二)款规定对供货企业因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需办理退库手续的,省局决定,由各地市国税局流转税 科负责审批后,回当地分级次办理退库手续。 二《通知》中第七条关于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开具问题,即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需开具“分割 单”时,由主管其征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的计会部门核实并办理“专用缴款书”的缴销后,开具“分割单”。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