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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7-27 发文字号:晋国税进发[1995]第3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在审核申报退税资料时,严格把关,按规定
要求办理。今后,各出口企业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报关出口实际离境的,要单独进行申报退税。为全面掌握情况,请各出口企业将
上半年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报关出口的业务统计后,于8月底前上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5】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认
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发生。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署监【1995】44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增加国家税收,防止利用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事情发生,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出口退税的规定(见附件一的对外公告)。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并作出口统计。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
境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二、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启运地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出境地海关在验收确认货物入库后,按转关运
输的有关规定签发供核销结案用的出口报关单,并按“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作单项统计。待货物实际离境后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
关单供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作出口统计。
三、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如需提取销售给国内企业及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
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也不作统计。
四、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自6月20日起实施,并按附件一格式对外公告。在此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关遵照执行,
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署。
附件:海关对外公告样本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通知,1992年3月1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2号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第八条第
二款,从1995年6月20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199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