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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3-11-03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3]第49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3]10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分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参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参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