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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4-0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3]第18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通知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2002年度,由中 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税所得税。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可暂不实行就地预 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 股的企业,应自股权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所在地市(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中国联合通 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由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和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 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由于合并后亏损,其合并纳税企业可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 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 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 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2}{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3} 二00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