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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4-0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3]第18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通知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2002年度,由中
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税所得税。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可暂不实行就地预
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
股的企业,应自股权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所在地市(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中国联合通
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由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和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
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由于合并后亏损,其合并纳税企业可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联通新世纪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并纳
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
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
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1}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2}{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3}
二00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