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2002-10-29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2]第45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2]8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2]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及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来电来函,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45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存在理解、执行不一致的问题,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经商财政部,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所列八个税号的电解铜,出口企业无论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还是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出口,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中未列名税号的其他铜及铜产品,出口企业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仍按原退税率办理 退税。多退税款予以追缴入库。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