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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中有关条款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8-13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2]第33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中有关条款的通知(国税函[2002]607号)转发
给你们,请从八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中有关条款的通知
国税函[2002]6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国税发[1995]030号,以下简称"办法")实行以来,对加强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骗税等违法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该《办法》部分
条款主要适用于手工稽查,已不适于当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为此,自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该《办法》第五条"专用发票的检
查工作应按月进行。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要求外,每月检查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地区尽力扩大稽核
的覆盖面,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程度"、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按季将稽核检查工作的进展、检
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并于季度末20日前向国家税务总
局报送。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应随时上报。省以下国家税务机关的报送资料及期限,由各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废止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