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2-25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3]第3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以下简称 《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 一、为切实做好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的监管工作,从2003年度起,各营业机构应按季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 资料: (一)季度(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总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备案或确认的有关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可参照《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前列支的成 本费用项目(可参照《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 二、《办法》中所涉及的文书,由各地、市国税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在总结近几年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新修订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总局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二月八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 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 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主管税务机 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三、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及办结税款多退少补事项。 四、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前,应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确认: (一)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主要包括获利年度的确认、亏损的弥补、依法享受定期减免税、特定项目或产业减低税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 除、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等; (二)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主要包括坏账准备、财产损失、借款利息、工资福利费等; (三)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情况; (四)其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项目。 六、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或备齐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延期申报 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其 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适当延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的总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 ),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主管税务机 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应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 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向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前述已汇总申报的证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 文件的,由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并结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待遇,计算应补 税额、就地征收及实施处罚;但企业汇总申报处于亏损年度或免税年度的,应由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税务调查处理。 八、企业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其出具的年度查账报告中列示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 程、调整金额等,并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九、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税款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仍须补缴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见附件1)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 十、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需要办理退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见附件2)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十一、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 报和汇算清缴。 十二、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 休假日天数顺延。 十三、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 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 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 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见附件3)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十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 五的滞纳金。 十五、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 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企业,应在其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 清缴。 十七、本办法自2002年度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1]9号文件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以 国税函[2001]319号文件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补税企业适用) (A类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 你公司报送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你公司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 整如下: 一、本年度利润总额: 元; 二、本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元; 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 四、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减)额: 元; 五、本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元; 六、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 七、本年度减(免)所得税额: 元; 八、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九、本年度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元; 十、本年度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 元; 十一、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元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元; 十二、本年度应退所得税额: 元; 十三、其他: 元; 你公司已补税额与本通知中确定的应补税额不符,应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数额,于5月31日前,将尚须补缴的所得税税款自行缴纳入库。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a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退税企业适用) (A类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 你公司报送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 你公司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 如下: 一、本年度利润总额: 元; 二、本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元; 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 四、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减)额: 元; 五、本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元; 六、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 七、本年度减(免)所得税额: 元; 八、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九、本年度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元; 十、本年度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 元; 十一、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元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元; 十二、本年度应退所得税额: 元; 十三、其他: 元; 你公司应于5月31日前,来我局办理有关退税事宜。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b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B类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你公司按 (所得税计征方法) 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你公司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如下: 一、按核定利润率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 (一)本年度收入总额: 元; (二)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元; 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 (一)本年度经费支出总额: 元; (二)本年度换算的收入总额: 元; (三)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元; 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 四、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 五、本年度减(免)所得税额; 元; 六、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额: 元; 七、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元;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元; 已补缴年度所得税额: 元; 八、本年度应补所得税额: 元; 九、其他: 你公司已补税额与本通知中确定的应补税额不符,应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数额,于5月31日前,将尚须补缴的所得税税款自行缴纳入库。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B类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你公司按 (所得税计征方法) 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你公司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如下: 一、按核定利润率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 (一)本年度收入总额: 元; (二)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元; 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 (一)本年度经费支出总额: 元; (二)本年度换算的收入总额: 元; (三)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元; 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 四、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 五、本年度减(免)所得税额; 元; 六、本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元; 七、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元;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元; 八、本年度应退所得税额: 元; 九、其他: 你公司应于5月31日前来我局办理有关退税事宜。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_(企业名称)__: 由于你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十六条条规定办理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申报,经催报仍未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你公司 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元,扣除该年度已预缴的所得税务 元,应补缴税款 元,限于 年 月 日将该税款补缴入库。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