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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7-07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3]第111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此文另发)精神,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8月征期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通知》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再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 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征发"999)19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省局现在正组织人员对TAIS软件进行修改,如在8月征期末下 发各地,仍延用旧的申报办法。)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原则上不报送税务机关,留企业备查。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户多少、企业规模大小、财务核算、纳税信誉 等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报送的,可由县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备查资料的整理、装订管理工作。备查资料封面使用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 簿封面》。对于普通发票可在税务机关和企业印制时加装《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对于收购凭证可在印制时加装《扣税单证汇总簿封 面》;对于其他扣税凭证,在装订时加装《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由于《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填写内容没有改变,其格式仍按 现行要求执行。 四、一般纳税人在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时,应同时一式三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 税务机关计会部门留存,一份税务管理部门留存。 五、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有关事宜,省局将另行安排。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主表及附表)如何印制,由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 七、由于总局调整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推行时间和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尽快动手,做好组织培训工作,抓 紧各项工作的落实。在税务机关内部,要尽快熟悉、掌握有关要求,先由地市局组织具体操作方面的培训,省局将重点考虑与电子信息采 集结合方面的培训;在外部,要广泛宣传,通知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的变更工作,确保新的纳税申报办法如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满足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7月1日起,凡使用国家税 务总局认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 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 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 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 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 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 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 当月加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 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 六、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 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七、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 表说明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审核表 8.资产负债表 9.损益表 10.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仅填写行业代码。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十四)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留企业作价销 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 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 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 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会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 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 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人"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 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 《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的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 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 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 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 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 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 负数表示)。"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本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 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 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 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 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 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 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 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 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务月数之和。 (二十五)本有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 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 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 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十七)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 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 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本年 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 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 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三十一)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本表第19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 为年度内务月数之和。 (三十三)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 金一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三十四)本表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 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 《附表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五)本表第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 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 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 月数之和。 (三十七)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三十九)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 书》而多缴的增值税款。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 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本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 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本表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二)本表第29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 值税额。 (四十三)本表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 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本表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本年 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本表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 额。"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本表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四十七)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四十八)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 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九)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 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 额"数。 (五十)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1、按适用税 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 (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 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标"各栏数据均 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 售额和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开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五)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 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 纳税额。 (六)本表"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包括认证相符的红 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 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以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 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