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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3-07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2]第5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ll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根据"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要求如下:
一、征退税岗位设置。县级局、分局各征税部门设征税岗位,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管理工作。地市局原则上在流转
税科设退税岗位。个别退税额大、户数多的县、区局,地市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局设退税岗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核工作(除大同、长
治、晋城局外)、太原市局由涉外分局、其它地市局由所得税科负责。地、市退税部门设单证对审、机审、复审、终审岗位,负责审批。省
局直属征收分局设征税岗位,退税岗位设在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出口退税登记。对新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无进出经口营权但有退税业务的生产企业,要按规定的时间到地、市局迟税机
关直接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地、市局要对出口企业按编号规则进行登记(附件一:《出口企业编号规则》)。对有或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
生产企业,凡在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已办理过出口退税登记和临时退税登记的企业,要在3月底以前到地、市局退税机关进行注
册,不再重新办理退税登记。
三、申报资料。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提供《操作规程》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附件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操作规程附件六) 。 生产企业到退税部门办理"免、
抵、退"税申报时,也要将此两附表连同其他应提供的资料装订成册,进行申报。
四、资料报送。
各地、市退税部门每月5日前向省局上报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操作规程附件八)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明细表》(附件三)
3.《××地、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汇总表》(附件四)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报表》(附件五)
省局根据各地、市上报的资料,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划。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操作规程附件七)在使用过程中,落款应为××地、市国家税务局。
五、从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不再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销售给外(工)贸企业的出口货物,
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各地、市退税部门,要按照计会部门的要求,向同级计会部门报送计会报表,以保证准确、及时反映收入情况。
七、所需表式由各地、市自行印制。
附件:1.《出口企业编号规则》
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编号规则:
出口企业登记编号由十二位数组成,分为5段:
* * * * * * * * * * * *
一二三四 五 六 七八 九十十十
一二
1.第一至第四位数为企业属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1400:省直 1401:太原
1402:大同 1403:阳泉
1404:长治 1405:晋城
1406:朔州 1422:忻州
1423:吕梁 1424:晋中
1426:临汾 1427:运城
2.第五位表示有无进出口经营权
0:无进出口经营权 1:有进出口经营权
3.第六位表示隶属关系
0:中央 1:省属 2:市属 3:区县 9:其它
4.第七至第八位表示企业类型
00:中央外贸 01:中央生产 02:中央工贸
10:省级外贸 11:省级生产 12:省级工贸
20:市级外贸 21:市级生产 22:市级工贸
30:市级外贸 31:市级生产 32:市级工贸
40:区县级外贸 41:区县级生产 42:区县级工贸
99:三资企业
5.第九至第十二位为顺序代码
由企业所在地退税机关负责管理。
二、海关代码编号规则(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省直 14O××××××× 太原 14A×××××××
大同 14B××××××× 阳泉 14C×××××××
长治 14D××××××× 晋城 14E×××××××
朔州 14F××××××× 忻州 14H×××××××
晋中 14K××××××× 吕梁 14J×××××××
临汾 14L××××××× 运城 14M×××××××
注:"×××××××"为流水号
二○○二年三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
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
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二OO二年二月六日
生产企业出口贷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
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
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
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
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
(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
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
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十海关实征关税十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
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
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
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l-15日(逢节假日顺延)。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一);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四);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②《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③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⑥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⑦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
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
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
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
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
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
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
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抵减额"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
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账务
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ll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8栏)-
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填报;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4.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
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
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
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
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
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
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
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
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征
明》一并参与计算。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
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
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
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末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
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
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
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一)审核审批程序
退税部门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后,应于月底前审核完毕并报送地、市级退税机关或省级退税机关(以下简称
退税机关)审批。
退税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退税部门。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
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见附件七)给征税机关,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机关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在与计会部门
及国库对账的基础上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征税机关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二)审核审批职责
1、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审核职责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
(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
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退税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4)根据退税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2.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主要审核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申报并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3)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中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
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
(4)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
(5)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6)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
情况反馈给征税部门;
(7)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8)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及时上报退税机关并反馈给征税部门。
3.退税机关主要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2)负责对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的"免、抵、退"税情况进行抽查;
(3)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出具,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应退税额的退库;
(4)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见附件八);
(5)负责生产企业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