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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2-07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2]第2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 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 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按补偿年限计算,补偿支出平均每人每年5000元(不含)以下的,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5000 元的,自补偿支出发生年度起2年内平均摊销。 二OO二年二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1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赣国税发[2001]2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 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 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 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