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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管理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5-22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2]第10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在最近召开的全省流转税业务座谈会上,各地反映了增值税政策及金税工程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一、电力部门向农户收取的入户材料费的征税问题 在农村电网改造中,电力部门向农户收取的电能表等入户材料费,应依据其所有权来确定征收增值税。即电能表等入户材料所有权归农户 的征税,否则不征。 二、铁路部门收取“铁路回空运费”能否抵扣问题 铁路部门向用户收取的“铁路回空运费”不得按运费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由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共同构建的固定资产维修费中物耗部分的抵扣问题 由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共同构建的固定资产,其发生的维修费用中的物耗部分,应区分为:维修动产部分所发生的物耗可以计算抵扣进项 税额,维修不动产部分所发生的物耗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时,其年销售额是否包含免税销售额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和年审中,其年销售额应包含免税销售额。 五、个体经营者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体经营者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应逐级报省局批准。 同时为了适应金税工程稽核系统的需要,个体经营者必须从技术监督部门取得企业法人代码。 六、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时间问题 原小规模纳税人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年应税销售额不达年审标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年内年应税销售额又达到认定标准的,可在次年一月底前申 请办理认定手续。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满一年后,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 税人认定标准的,方可申请办理正式认定手续。 对总局和省局规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在申请认定的当月办理认定手续。 ;人—— 七、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恢复推行后临时一般纳税人可否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2003年一季度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全部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对临时一般纳 税人可以逐步推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但为了保证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各地对工业企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可以推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 统,对商贸企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暂不推行。确需推行的,各地要严格控制。 ’ 八、一般纳税人认定和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审批问题 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恢复推行后,我省推行户数将大幅度增加。为了方便纳税人,简化审批手续,在省局对有关制度未作修订前,对一般 纳税人的认定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使用,原则上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但具体审批权限暂由地市税务机关确定。 临时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省局不再审批。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