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山西国税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5-19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3]第290号
太原市、晋城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交通银行太原分行、晋城分行作为交通银行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单位,2003年度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执行在上海全额汇总缴纳的办
法,在我省暂不实行就地预交。
二、交通银行太原分行、晋城分行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接受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就地监管的职责。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关于所得税预缴清算的请示》(交银函[2002]225号),申请继续执行汇总纳税政策。经研究,现对交通银行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银行在2003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上海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交通银行所属合并纳税成员单位(名单附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
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1}{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2}{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3}{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4}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