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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1-30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6]第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针对全省地税系统所得税专业会上部分地市的反映,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费(基金)的扣除标准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金),在省政府没有统一规定之前,暂按当
地政府(包括县级政府)或劳动部门核定的比例执行,经主管税机关审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缴纳的待业(失业)保险费(
基金),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乡镇企业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凡是乡
(镇)政府及村委会主办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企业条例》的乡镇企业,不论其生产、经营所在地是否在乡(镇)、村,均可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但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可比照财务制度所规定的
标准执行。
四、关于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问题
总机构向其所属的纳税人收取管理费的汇集范围、定额、分配比例和方法等文件须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纳税人在
批准的范围内支付的管理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据实扣除。
五、关于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租赁费如何扣除的问题
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承租方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的构成项目、标准等资料。在计征企业所得时,要分别处理:租赁前
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如固定资产折旧、养老保险、待失业保险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允许扣除;租赁前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如流动资金占用费、级差地租等),则不予扣除。
一九九六年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