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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11-26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6]第43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 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可向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 2、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或有固定经营收入来源但不足其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的经费支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1、各级各类经营实体性公司、厂矿; 2、参与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收入或利润分配的; 3、经地方税务机关确认不应计提(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 二、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法 分支机构和企业只能向一个总机构上缴管理费;总机构只能向其直属企业和下一级管理机构提取(分摊)管理费,不得越级和重复提取管 理费。管理机构为多级的,由各级管理机构协商,经审核批准的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在提取管理费总额中分成使用。 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由总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后本年度内不得随意改变。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同时 对总机构的提取总额和各分支机构(企业)的分摊数额分别实行额度控制。总机构的提取总额和各分支机构(企业)的分摊数额,由审核 批准的地方税务机关参照上年实际准予税前扣除的管理费数额并考虑当年管理费合理的增减因素确定。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 总机构提取(分摊)管理费,须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需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向审核批准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提取 本年度管理费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分企业的上年度提取基数(销售收入、资本金等,下同)、提取管理费的比例、提取和税前扣除的管理费数额及 本年度计划提取基数、提取管理费比例和数额(填附表1); 2、总机构的管理费上年分项收支结算表、本年分项费用预计增减情况填附表(2)及有关财务报表; 3、管理机构为多级的,还需提供上年度管理费实际和本年度管理费计划分成使用情况。 四、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权限 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是跨地、市的,其总机构管理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是跨县(区)、市的,由地、市地方税 务机关审核批准;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区)、市的,由县(区)、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管理机构为多级的,由最高层次管 理机构按照上述规定报相应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应以正式文件批复申请单位并附《总机构管理费审批表》 (表式附后),作为税务机关和企业的执行依据。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列支的以及用于与经营管 理无关的管理费不允许税前扣除。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支出要控制在审核批准的总额以内,因特殊原因不足列支的当年可申请补提;结 余部分要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各分支机构和企业计提的管理费应按月或按季上缴总机构。上缴的管理费 在审核批准的数额以内的,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审核批准的数额或提而不缴的,在汇算清缴时要调整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主管部门收取行政管理费的提取方法和审批,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之前,暂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总机构管理费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我们制定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的精神,为强化征收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的提取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 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 计提总机构管理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二、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的原则 审批总机构管理费要坚持可能与需要、节约与合理的原则。确定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水平要考虑两个因素。 (一)要能够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所必要的经费支出; (二)要本着节约、合理的精神,并考虑分摊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管理费的支出。年度管理费的提取一般可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 理支出数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 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 (三)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等。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 变更。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 四、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管理费的提取,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总机构及所属企业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国家税 务总局批准或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批准,接受委托审批的,必须首先取得总局出具的委托书,未经授权, 不得擅自批准,分摊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也不予确认。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局在地市税务机关以上确定具体审批权限审批。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包括管理费汇集企 业名单、提取额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及分项费用增减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等详细资料。总机构不 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审批当年管理费事宜。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和审核 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的费用,其列支和扣除应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 行,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如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 查,年度终了后,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其纳入重点稽核范围。 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的,可以据实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 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 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总局备案。 附表:{总机构管理费用申请表1}{总机构管理费用申请表2}{总机构管理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