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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1-09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6]第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21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源分析和管理,针对目前编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有关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从1996年起,将《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以下简称报表)改为半年(二季度)和年度汇算清缴报送两次,半年报 表必须带附表,并于8月15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表在报送省局汇总的同时应报国家税务总局一 份。 三、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股份制企业的,其数据均在股份制企业附表中随行业统计填列。 四、报表第7行"税收调整净额"项包括企业自行调整和税务机关调整数 ,第22行、23行" 补充资料"两项查补数只反映税务机关查补 数。 五、税法规定18%、27%税率是两档优惠税率,不是减免税,故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项中不包括其数据。 六、企业盈亏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准,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企业在盈利企业中反映。 七、报表第3行"减免税企业户数"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额反映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项中。 八、报表第16行"实际负担率"可不填列。 九、报表第17行 "税后利润" 等于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减第11行"应缴所得税"加第12行 "减免所得税额" 加第9行"其他减免税 利润额"。 十、报表文字分析内容应包括:本期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年末未缴所得税、税后利润等几项主要经济指标与上年同期 相比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