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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6-20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6]第19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14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1995]第60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征收军队干部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三、上述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未纳税款应按规定补缴。但对1994年、1995年已离退休、转业、复员或去世的军队干部不再补 缴。 四、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规定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 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还各地。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