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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5-09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字[1996]第15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第二条关于校办企业税后
利润如何上缴给学校的问题,仍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
办发(1989)59号]的规定执行。即:校办工厂税后利润的40%上缴学校,校办农业、商品流通、饮食服务等其它行业税后利润的60%上缴学
校。
一九九六年五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因此,关于大专院校的科研所的所得税问题,国家已明确。
对学校的设计研究院所得税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
耗较大。因此,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如何掌握的问题。国家给予校办企业免税的部分,应该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校办企业的税后利润如
何上交给学校——由你局与你区教委商定。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