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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6-19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发[2000]第38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决定,我省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按山西省统计局发布的我省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给予免征,2000年度定为18405元,以后年度的免征标准由省局逐年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六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现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OOO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