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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4-18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发[2000]第21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转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四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函(1999)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 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符合企业 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转制的科研机构交接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及征收管理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1995)023号]文件执行。具体明确如下: (一)科研机构移交给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国 有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二)科研机构移交给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国 有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三)科研机构移交给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四)科研机构移交给由中央和地方联合与其他企业(包括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仍按 原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加入移交企业后中央与地方各自所占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地方金库。 三、科研单位移交前的欠税,应当及时清缴;未能清缴的,应随同本单位的其他债权债务一并移并,并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清欠。 科研机构移交后,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涉税事项,并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向主管税务 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附件: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转制方案1}{转制方案2}{转制方案3}{转制方案4}{转制方案5}{转制方案6}{转制方案7}{转制方案8}{转制方案9}{转制方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