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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99-11-15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发[1999]第62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6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 〔1999〕291号)中进行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1998年 出口,在1999年内收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1999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