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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1-24  发文字号:晋地税所发[1998]第6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 转发给你们。各地在按照 《山西省企业亏损弥补审批管理试行办法》[晋税所发(1994) 第51号] ,进行企业亏损弥补的审批管理时,要结合通知精神,一并贯彻执 行,并根据该通知的规定,重点做好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单位) 及分立、兼并、股权重组企业(单位) 亏损的审核和企业年度亏损 的确认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弥补亏损台帐。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审核制度,严格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扣除的审核,我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 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 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 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 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 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 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 不得用本企业(单位) 以后年度实现的 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 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 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 得并入母(总) 公司的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 的所得额。  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一) 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的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 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 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 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 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 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 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 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四、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 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 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 ,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的有 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六、建立弥补亏损台帐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台帐的内容应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纳税的弥补亏损等情况。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